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27号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暖宝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横洋村后山路18号2楼。
法定代表人:童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谢小平为与被告永康市暖宝玖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小平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