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398号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仁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靖,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葛军,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金东升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东郊开发区瑞峰路7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波市绮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东郊开发区瑞峰路7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浓意,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金东升塑胶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市绮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