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初5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梅,女,1985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2017年8月30日,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朱梅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