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67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溪县洁尔斯水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光德村义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3。
法定代表人:许南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疆,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燕资,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县洁尔斯水暖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审 判 员 黄玮鹏代理审判员 黄 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庄彦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