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390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江中药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菁,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美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穆克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福,男,1960年9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美馨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了合议庭。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漯河市美馨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