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853号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思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乐庭,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乐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