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79号申请人:梁海泉,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勤,广东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君富美容仪器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泉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君富美容仪器设备厂、被告李君、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芭厘屋美容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3××××.5)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海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君富美容仪器设备厂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担保人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海泉的申请和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书发出之日起,冻结深圳市龙岗区君富美容仪器设备厂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华胜审 判 员 刘 宏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 岚书 记 员 王健发附件:风险告知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