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5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四明镇众旺超市经营者:张国彦。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四明镇众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