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第952号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金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675540806A。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810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73694664W。
法定代表人:李元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洁,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诉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