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第959号原告:重庆多普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东林清溪桥曹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5927383XN。
法定代表人:甘奇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怡,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通华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巴陵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坚毅,执行董事。
被告:李坚毅,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重庆多普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哈尔滨通华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坚毅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重庆多普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多普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多普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多普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