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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渝耀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5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渝耀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渝耀洁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5民初15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渝耀洁具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正街254号正1-611、2-108、2-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9PJG2W。

经营者曹秀红,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号*幢22-2,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77********。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勤,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清,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渝耀洁具经营部(以下简称渝耀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被告渝耀洁具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1371830号“九牧王JMW”商标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商誉损失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公证费1000元、调查费、律师代理费1万元等合理费用共6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拥有从德国、意大利、韩国、日本等国家进口具有世界同行业最先进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

原告的股东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早在90年代初就在卫浴洁具商品上使用“九牧”商标,并于2000年3月7日取得第11类第1371830号“九牧王JMW”商标注册证,之后,该商标转让至原告名下。

原告对“九牧王JMW”商标拥有专用权。

原告及股东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的费用,先后聘请著名影星邓婕和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九牧”品牌代言人,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上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且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原告已使得“九牧”、“九牧王”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九牧”系列商标及商品陆续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疫产品”等近百项荣誉,在卫浴洁具行业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渝耀洁具经营部在明知“九牧”、“九牧王”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允许在其经营门店门头牌匾、名片等经营卫浴洁具商品的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九牧王”文字,是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犯,足以误导消费者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对原告经营活动、信用、名誉等造成危害,其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渝耀洁具经营部辩称,被告没有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被告使用的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建材)相应的产品,产品本身没有侵权。

被告在经营中门头、名片等都没有侵权行为也没有侵权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向本院举示了以下证据:证据1、第1371830号“JMW九牧王”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证明原告系注册商标权利人;

证据2、涉案商标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公证书、广告宣传资料公证书,证明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黔高民二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类似侵权案件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事实;

证据4、(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2449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证据5、代理合同和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据6、JMW九牧王2015产品综合图册、采购基本合同、标准订单、发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销售合同、销售货物清单及发票(前述均为复印件),证明原告销售了带有第1371830号“JMW九牧王”商标的商品。

被告除对证据3的关联性有异议外,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对证据1-2证明目的认可;

证据3的案情与本案有根本性区别,对证据3的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从该证据可见被告的门头、产品本身、名片等左边九牧王及图有五金两个字,这是兴达建材在第6类商品注册的商标,右边JOXOD及图商标洁具是兴达建材在第11类商品注册的商标,被告没有超过核定的使用范围来使用;

对证据5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律师费的收费福建省有指导意见,原告主张的代理费的金额过高。

被告向本院举示了以下证据:证据1、福建南安工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建材)的营业执照已三合一;

证据2、兴达建材的营业执照,证明其经营范围中有小五金和洁具等;

证据3、第3921014号JOXOD及图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

证据4、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3921014号及图商标由泉州市兴达轻工(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兴达建材;

证据5、商标转让证明,证明第3921014号及图商标,证明该商标受让人是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

证据6、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明JOXOD及图商标在第11类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

证据7、授权书,证明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将JOXOD及图授权给兴达建材使用;

证据8、第1400267号九牧王及图商标注册证,证明该商标核定在第6类五金范围内使用;

证据9、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第1400267号九牧王及图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

证据10、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1400267号九牧王及图商标由泉州市兴达轻工(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兴达建材;

证据11、商标转让证明,证明第1400267号九牧王及图于2014年10月27日的商标受让人为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

证据12、授权书,证明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将第1400267号九牧王及图商标授权给兴达建材使用。

原告对证据1的证明及兴达建材营业执照无异议;

对第3921014号JOXOD及图商标商标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第1400267号图形加九牧王商标,被告核定使用的是第6类,而非第11类,而被告在店招上突出使用了九牧王三个字,虽然商标是复制过来的,但注明的类别“五金”两个字在店招、名片及销售清单上都非常小,如果要引起消费者的注意的话要一样的大小;

商标授权书,只是授权给兴达建材使用而非授权给被告使用。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其他证据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综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371830号“JMW九牧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冲水装置、水液面控制阀、浴室装置、淋浴器、小便池(卫生设施)、卫生设备用水管、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气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箍、补心)”,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3月7日至2010年3月6日止。

2003年8月14日,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2004年2月6日,上述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为福建省九牧轻工集团有限公司。

2005年6月22日,上述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5月5日,上述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2014年9月13日,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原告九牧公司。

2002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证书,授予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九牧、九牧王牌陶瓷片密封水咀、液压缓闭式冲洗阀“福建名牌产品”称号。

2002年5月,福建省质量协会向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颁发的证书载明:九牧、九牧王牌陶瓷片密封水咀、液压缓闭式冲洗伐被评为2001年福建省用户满意产品,特此表彰。

2006年,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央电视台《开心辞典》栏目发布了九牧洁具广告;

在《中国电视报》发布了洁具广告;

在中央电视台《非常6+1》栏目发布了九牧洁具广告;

在湖南电视台发布了JOMOO九牧广告;

与中国国际文化艺术中心签订了《同一首歌》元旦特别节目。

2007年,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制作了公益广告、在湖南电视台发布了JOMOO九牧洁具广告。

2008年,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联播发布过广告等。

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向厦门市依朗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了九牧王JMW龙头、淋浴器、花洒等产品。

2016年4月20日,原告向北京昌达思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了九牧王JMW花洒、八门阀等商品。

第1400267号九牧王及图商标的注册人为泉州市兴达轻工(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插销、金属门闩、金属窗钩、金属安全链、金属门把手、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工具柄、五金器具、挂锁、钥匙;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5月21日至2010年5月20日止。

2010年2月26日,第1400267号九牧王及图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

第1400267号九牧王及图商标于2012年6月1日变更注册人为兴达建材、于2014年10月27日转让的受让人为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

2016年1月1日,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将第1400267号九牧王及图商标授权给兴达建材使用,使用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

第3921014号JOXOD及图商标的注册人为泉州市兴达轻工(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卫生用水管设备、喷水器、水管龙头、配水龙头、坐浴澡盆、淋浴设备、抽水马桶、卫生器械及设备、洗手盆(卫生间用);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止。

第3921014号及图商标于2012年6月1日变更注册人为兴达建材、于2014年10月27日转让的受让人为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

2016年1月1日,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将第3921014号JOXOD及图商标授权给兴达建材使用,使用期限自2017年1月10日至2025年12月27日。

2016年6月17日,福建省泉州市刺桐公证处出具的(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2449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5月6日,公证人员及申请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重庆市八益建材市场的“九牧王JOXOD”商店,对该门店门面及周围进行了拍照,然后进入该店,以消费者的身份支付现金58元在该店购买了“水龙头”、“角阀”各1个,并在该店开具“泉州市兴达轻工集团有限公司销货清单”1张,同时在该店取得名片1张。

公证人员及申请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将购买的上述商品带回该公证处,对上述商品、“泉州市兴达轻工集团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及名片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15张,将“泉州市兴达轻工集团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及名片进行了复印。

上述商品、“泉州市兴达轻工集团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及名片拍照后由公证人员进行封存,封存后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等。

公证实物“水龙头”和“角阀”及内外包装上均有JOXOD及图标志,“水龙头”和“角阀”及内外包装、合格证上均标注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水龙头”合格证上的产品名称为龙头,生产日期为2012年5月9日,“角阀”合格证上的产品名称为角阀,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2日。

该公证书的附件显示的位于重庆市八益建材市场的“九牧王JOXOD”商店门头、销货清单及郑金庭的名片上并排有九牧王及图、JOXOD及图注册商标;

“九牧王JOXOD”商店门头中九牧王及图注册商标的九牧王右边有小于九牧王字体的“五金”二字;

销货清单及郑金庭的名片上九牧王及图注册商标的九牧王右边有小于九牧王字体的“五金”二字,JOXOD及图注册商标的JOXOD右边有小于JOXOD字体的“洁具”二字。

郑金庭的名片背面在九牧王及图、JOXOD及图注册商标右侧为“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全国客服热线4008869868。

渝耀洁具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日期2007年2月5日,经营者曹秀红,经营场所为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正街254号正1-611、2-108、2-162号,经营范围为销售卫生洁具、建材(不含化学危险品)、陶瓷制品、五金。

庭审中,原告举示了律师代理费发票,金额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依法取得了第1371830号“JMW九牧王”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

被告渝耀洁具经营部在位于重庆市八益建材市场的“九牧王JOXOD”商店门头、销货清单及郑金庭的名片上并排使用九牧王及图、JOXOD及图注册商标;

“九牧王JOXOD”商店门头中九牧王及图注册商标的九牧王右边有小于九牧王字体的“五金”二字;

销货清单及郑金庭的名片上九牧王及图注册商标的九牧王右边有小于九牧王字体的“五金”二字,JOXOD及图注册商标的JOXOD右边有小于JOXOD字体的“洁具”二字,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被告在其销货清单上同时使用九牧王及图、JOXOD及图注册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应承担停止在销售洁具产品的销货清单上使用九牧王及图注册商标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责任。

因被告注册的经营范围为销售卫生洁具、建材(不含化学危险品)、陶瓷制品、五金,商店门头上是完整使用了九牧王及图、JOXOD及图注册商标,且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JOXOD及图商标的“水龙头”和“角阀”,因此被告在其重庆市八益建材市场的“九牧王JOXOD”商店门头上同时使用九牧王及图、JOXOD及图注册商标,并未侵害原告的商标权,也未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郑金庭的名片背面在九牧王及图、JOXOD及图注册商标右侧为“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全国客服热线4008869868,故不足以证明系被告的侵权行为。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鉴于原告因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被告的实际获利等均难以确定,本院结合原告“JMW九牧王”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商业价值,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渝耀洁具经营部立即停止在销售水龙头和角阀产品的销货清单上使用九牧王及图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渝耀洁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万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渝耀洁具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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