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4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号新东海商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谷里店。
住所地:新泰市谷里镇北谷里村村西。
负责人:曹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伟,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金斗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成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伟,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谷里店、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