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81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北京花香四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孔平素。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花香四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820206225.2、名称“改进型便携可充式喷液瓶”】纠纷一案,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