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2刑初49号公诉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东亚,男,1970年5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曾因侵犯“口子”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6年9月12日被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2016年8月25日至9月23日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被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杜长春,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艳芬,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东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艳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东亚及其辩护人杜长春、王艳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6日,淮北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淮北市杜集区高岳梁庄村被告人艾东亚租用民房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假冒“口子”、“种子”、“迎驾”、“宣酒”等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金额为350155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艾东亚辩称自己购买的白酒都是真酒。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艾东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1、涉案的“迎驾”系列白酒中有336瓶,价值36070元为品鉴酒,该价值应从起诉的总金额中扣减;
2、涉案的“种子”系列白酒中有431瓶,价值58358.75元有明确的生产批号,其中部分被鉴定为侵权白酒的批号与真酒的批号一致。
上述被鉴定为侵权白酒的理由过于牵强,仅对商品外包装变动进行了描述,对瓶体本身标注的商标是否侵权未予明确,上述白酒不属于侵权商品,该价值应从起诉的总金额中扣减;
3、艾东亚属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
4、艾东亚无犯罪前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艾东亚从他人处购进大量“口子”、“种子”、“迎驾”、“宣酒”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在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办事处梁庄村租赁一房屋,专门用于存放上述品牌的白酒,并将白酒用于销售。
2016年5月16日,存放在出租房内的白酒被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其中五年口子窖酒168瓶(无单瓶外包装,瓶体无酒精度及容量标识)、真藏实窖十年口子窖酒47瓶、真藏实窖二十年口子窖酒64瓶、迎驾贡酒八年(450ml、40.3%vol)194瓶(其中品鉴酒152瓶)、迎驾贡酒八年(品鉴酒450ml、42%vol)32瓶、迎驾金星1152瓶(其中品鉴酒450ml、40.3%vol152瓶,无单瓶外包装、瓶体无酒精度及容量标识1000瓶)、迎驾银星(450ml、40.3%vol)5瓶、迎驾银星(200ml、40.3%vol)60瓶、宣酒(425ml、40%vol,外包装箱为“雪花啤酒”包装箱)698瓶、光瓶柔和经典种子酒(460ml、40%vol)544瓶、柔和经典种子酒(白金版)(460ml、40%vol)311瓶、金柔和种子酒(460ml,无单瓶外包装)75瓶、柔和种子酒(中国梦)(460ml、42%vol)230瓶、柔和经典种子酒(红经典)(460ml、40%vol)126瓶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
经鉴定,上述“口子”系列白酒无箱、盒、生产日期、区域专供,使用的酒瓶、瓶盖均为二次回收使用。
上述“迎驾”系列白酒酒瓶盖系假冒迎驾贡酒公司产品,酒瓶系二次回收产品。
上述“宣酒”系列白酒酒瓶盖不是宣酒公司原厂出品。
上述柔和经典种子酒外箱为二次使用,且封箱胶带不是安徽金种子酒业公司专用胶带,酒瓶盖色泽与金种子公司使用的包装物不同,该批酒无激光防伪喷码,无防伪合格证。
柔和经典种子酒(白金版)外箱为二次使用,外箱为红经典盒子,内盒为“柔和经典产品”,外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15年,礼盒标注时间为2016年,该批酒无产品防伪合格证。
金柔和种子酒外箱为二次使用,封箱胶带不是专用胶带,该批酒瓶盖喷码字迹模糊,与金种子公司专用激光防伪喷码不同,该批酒无防伪合格证。
柔和种子酒(中国梦)(生产批号20151222)外箱为二次使用,封箱胶带不是专用胶带,该批酒无礼盒包装,该批酒瓶盖无防伪标签,无产品合格证,该批酒为15瓶/箱包装(金种子公司包装应为6瓶/箱)。
柔和经典种子酒(红经典)礼盒、外箱为二次使用,该批酒无金种子公司专用激光防伪喷码,无产品合格证。
上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350155元。
在艾东亚处查获的其他“种子”系列白酒(其中生产批号为20151222祥和种子酒3箱)、“口子”系列白酒、“迎驾”贡酒八年、“古井贡”酒经鉴定,系口子酒业公司、金种子等公司生产与销售的产品。
在被告人艾东亚处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工商部门交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代为保管,现存放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仓库。
另查明:被告人艾东亚曾因侵犯“口子”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6年9月12日被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2016年8月25日至9月23日因本案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艾东亚在侦查机关及庭审前期辩称自己没有销售白酒,以上自己购买的白酒供本人平时及其亲属进行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物证:扣押照片,淮北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艾东亚租房处扣押“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宣酒、迎驾贡酒、迎驾金星、种子系列、徽蕴金种子、真藏实窖十年口子窖酒、真藏实窖二十年口子窖酒、六年口子窖等白酒。
2、书证:(1)户籍证明,艾东亚出生于1970年5月9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到案经过,2016年8月25日,艾东亚在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的家中被抓获。
(3)行政处罚决定书,艾东亚于2006年9月12日因侵犯“口子”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行政处罚。
张某1、胡某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行政处罚。
(4)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淮北市工商局人员从艾东亚租房处扣押白酒情况。
(5)淮北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艾东亚农商行账户与张某2、王某、张某1、淮北某静商店存在资金往来。
(6)某国物流托运凭证,艾东亚从某国物流提取白酒。
(7)授权委托书,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邵某、卜某负责处理公司市场维权监管相关事务。
(8)工作证、聘任证,郭某、晋某某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办事员,郭某、晋某某被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聘任为口子系列白酒质量监督员,具有口子系列白酒真伪鉴别职责。
(9)授权鉴定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计某、程某对假冒侵权商品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10)授权鉴定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陈某1、陈某2办理淮北市场艾东亚销售侵权酒案件,全权负责此案件的协调处理、产品真伪的鉴定工作,并出具相关资料证据等。
(11)授权书、居民身份证,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项某某、张某3负责打假工作,具有宣酒系列白酒真伪鉴别职责。
(12)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古井贡”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商标注册证,证明“古井贡”为驰名商标。
(13)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明“口子”、“口子窖”商标已被注册。
(14)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关于认定“迎驾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证明“迎驾及图”为驰名商标。
(15)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种子”商标已被注册。
(16)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明“宣酒”商标已被注册。
(17)情况说明、补充说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宣酒小窖酒共58箱零2瓶,合计698瓶均无单瓶外包装,该批白酒与宣酒公司生产产品包装不符,属侵权商品。
经鉴定,该批产品包装酒瓶瓶盖部分为非该公司原厂出品,认定该批酒品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五年口子窖酒共计168瓶、真藏实窖10口子窖酒47瓶、真藏实窖20口子窖酒64瓶,均无单瓶外包装盒,属侵权商品。
该批次酒样无箱、盒、生产日期、区域专供,与该公司产品不符,该批次酒样使用酒瓶、酒盖均为二次回收使用。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该系列“迎驾”白酒属侵犯迎驾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属假冒产品。
(18)价格采集资料,淮北市工商管理局对淮北市某北烟酒店、蒋某烟酒店、XX烟酒商行、某方烟酒商行四家销售商家进行了侵权白酒具体品种的市场销售价格采集,认定五年口子窖酒(400ml/瓶)91.25元/瓶、真藏实窖十年口子窖酒(500ml/瓶)290元/瓶、真藏实窖二十年口子窖酒(500ml/瓶)423.75元/瓶、迎驾贡酒八年(450ml/瓶,42%vol)123.75元/瓶、迎驾贡酒八年(450ml/瓶,40.3%vol)123.75元/瓶、迎驾金星酒(450ml/瓶)87.50元/瓶、迎驾银星酒(450ml/瓶)71.25元/瓶、迎驾银星酒(200ml/瓶)33.75元/瓶、光瓶柔和经典种子酒(460ml/瓶)90元/瓶、柔和经典种子酒(白金版,460ml/瓶)81.25元/瓶、金柔和种子酒110元/瓶、柔和经典种子酒(红经典,460ml/瓶)81.25元/瓶、“柔和中国梦”白酒(460ml/瓶)108元/瓶、宣酒小窖酒(425ml/瓶)65元/瓶。
(19)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艾东亚侵权白酒的累计货值金额为350155元。
3、辨认笔录,胡某辨认出向其销售口子酒的是艾东亚,梁某1辨认出租其房子的是艾东亚。
张某1辨认出向其销售白酒的是艾东亚。
4、鉴定意见:(1)口子鉴定〔2016〕第017-01号,被鉴定物品中六年84瓶、十年42瓶、二十年口子窖酒60瓶、真藏实窖二十年4瓶不属于侵犯口子酒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口子鉴定〔2016〕第017-02号,被鉴定物品中五年168瓶、十年47瓶、二十年口子窖酒64瓶均属于侵犯口子酒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鉴字(2016)第09号,经鉴定,迎驾贡酒八年(450ml/瓶,42%vol)194瓶、迎驾贡酒八年(450ml/瓶,40.3%vol)32瓶,系侵权产品;
鉴字(2016)第10号,经鉴定,迎驾金星酒(450ml/瓶)260瓶属于侵犯该公司商标;
鉴字(2016)第11号,经鉴定,迎驾银星酒(450ml/瓶)5瓶、迎驾银星酒(200ml/瓶)60瓶、迎驾金酒(450ml/瓶)892瓶,非该公司生产,系侵权产品;
鉴字(2016)第08号,经鉴定,迎驾贡酒八年(450ml/瓶,40.3%vol)140瓶是该公司生产。
(3)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安金鉴字第20158240号,经鉴定,经典种子酒544瓶为侵权产品;
安金鉴字第20180069号,经鉴定,柔和经典311瓶为侵权产品;
安金鉴字第20158241号,经鉴定,金柔和酒75瓶为侵权产品;
安金鉴字第20180067号,经鉴定,柔和中国梦230瓶为侵权产品;
安金鉴字第20180068号,经鉴定,红经典126瓶为侵权产品;
安金鉴字第20180058号,经鉴定,柔和种子酒3280瓶、祥和种子酒60瓶、天蕴醉三秋222瓶、地蕴醉三秋24瓶是该公司生产与销售产品;
安金鉴字第20158242号,经鉴定,金种子10年30瓶、金种子珍藏版30瓶是该公司生产与销售产品。
(4)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宣监字(2016)第117号,经对送检样品进行检验,宣酒698瓶属假冒该公司已注册的宣酒牌白酒。
(5)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古鉴(20160519)第0618号,经对送检样品762瓶进行检验,该批酒是该公司产品。
5、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证言,胡某在淮北市孟山北路经营XX烟酒店。
2015年10月左右,艾东亚说他那有酒,价格便宜。
2016年3、4月份胡某问艾东亚有没有酒,艾东亚就开了一辆电动三轮车给胡某送了12箱二十年口子窖酒和8箱三十年口子窖酒。
二十年口子窖酒是1050元/箱(4瓶/箱),三十年口子窖酒是650元/瓶。
艾东亚送酒的时候胡某就把酒钱给他了,现在这些酒已经卖完了。
(2)证人梁某1证言,2015年10月开始,艾东亚在高某2庄租梁某1房子,一直租到2016年5月。
该房子是一个带院的二层小楼,艾东亚租的是院里西北角的一个套间。
后来梁某1才知道艾东亚租房子放的白酒。
梁某1见到过艾东亚往里面送过酒,还见过艾东亚从里面往外拉酒。
梁某1听艾东亚说过他天天忙的很,要往外送酒。
梁某1见过艾东亚往房子里送过大概六七次白酒,多数都是晚上见艾东亚往房子里送酒。
(3)证人张某1证言,张某1是阿某惠民批发部的负责人,主要经营烟酒、饮料、日用百货。
张某12008年左右认识的艾东亚,当时艾东亚骑三轮车对外卖酒,张某1认识艾东亚后就从艾东亚处购买白酒,一直到2016年。
最开始自己买的是高炉家酒,后来是口子、迎驾、种子白酒。
张某1从艾东亚处购买有十几万元的货,都是艾东亚直接送到阿某惠民批发部,张某1用信用社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给艾东亚转白酒货款。
张某1和艾东亚之间除了有白酒的业务往来,没有其他资金往来。
张某1从艾东亚处购进五年口子窖是400元/箱,六年口子窖酒是600元/箱,柔和种子酒是140元/箱,迎驾八年是550元/箱。
2016年3月1日,张某1的招商银行卡向艾东亚的淮北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汇入6390元是从艾东亚处买的迎驾贡酒八年酒钱,当时买了10多箱。
张某1感觉从艾东亚处购进的酒来路不正。
(4)证人徐某1证言,徐某1是淮北某静商店的负责人。
徐某1认识艾东亚很长时间,艾东亚住在某静商店斜对面,徐某1听说艾东亚是水泥厂的职工,但徐某1经常看到艾东亚拉白酒对外销售。
大概从2013年艾东亚向徐某1销售白酒,具体销售多少记不清,白酒货款是徐某1通过某静商店在信用社的银行卡给艾东亚转,也直接向艾东亚支付过现金,徐某1从艾东亚处购进的白酒都卖完了。
(5)证人徐某2证言,徐某2和艾东亚认识有五六年时间,当时艾东亚在淮北做一种酒的业务员,徐某2通过兑换异地酒奖卡认识艾东亚,做奖卡生意两三年后徐某2开始做酒生意。
徐某2和艾东亚不做兑换酒奖卡后就开始做酒生意,徐某2每次从合肥搞到酒之后通过某国物流公司把酒发给艾东亚,艾东亚在淮北收货后再把钱打给徐某2的银行卡(卡是老婆王某的)。
直到被抓,徐某2一直和艾东亚有酒生意的往来,没有其他生意往来,兑换奖卡的钱基本上都是现金交易。
通过某国物流给艾东亚发酒多的时候三四十箱,基本上都是十几箱,具体记不清了,给艾东亚发酒都是通过某国物流公司。
徐某2和艾东亚做酒生意,都是口子五年、六年、种子、宣酒。
也卖给艾东亚裸瓶酒,用牛皮纸箱子装的,一箱子能装二十多瓶。
徐某2卖给艾东亚的酒从哪来的记不清了。
卖给艾东亚酒的价格是五年口子窖450元/箱(6瓶/箱),六年口子窖550元/箱(6瓶/箱),种子柔和30多元钱一瓶,红柔和30多元一瓶,金柔和30多元一瓶,天蕴50元钱左右一瓶,宣酒是55元一瓶送一小瓶。
艾东亚往王某卡里打的钱基本上都是徐某2卖给艾东亚的酒钱。
某国物流公司发货单子上除了酒外还有配件,配件是发货时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乱写的。
徐某2卖给艾东亚的口子系列酒是从李某某处买的,是二次封箱的。
口子系列酒和代理商拿来的是一样的,卖给艾东亚的宣酒从哪搞来的想不起来了。
卖给艾东亚的种子酒是从合肥曹冲批发市场一个业务员处买的,现在业务员联系不上,电话也记不得了,叫什么名字也不知道。
宣酒、种子酒买和卖的价格想不起来了。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016年5月16日,淮北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淮北市杜集区高岳梁庄村一房屋查获的白酒是艾东亚在2015年11月份左右开始买的,宣酒是从淮南的丁某处购买,古井是从淮南姓王的处购买,口子是从合肥的“大个”处购买,种子是从徐州徐某3处购买,迎驾是从合肥张某处购买。
徐某3是2015年艾东亚到徐州食品城玩的时候认识的,艾东亚不知道“大个”叫什么名字,联系电话也不知道。
艾东亚和丁某2015年认识,丁某是哪里人不知道,电话也不知道,丁某是在淮北一马路边上找到的艾东亚。
淮南姓王的叫什么、电话都不记得了。
张某是在淮北收奖卡的时候认识的。
自己购买的宣酒是50元/瓶、古井是70元左右/瓶、口子五年是70元/瓶、口子六年是95元/瓶、口子十年是200元/瓶、口子二十年(500mL)是300元/瓶、口子二十年(2.5L)是1100元/瓶、迎驾八年是90元/瓶、迎驾金星是70元/瓶、种子柔和经典是四十七八元/瓶、种子天蕴是60元/瓶、种子地蕴是50元/瓶、种子小柔和是170元/箱。
购买这些酒时艾东亚没有取得相关的购买凭证,也没有向对方索要相关凭证,觉得是自己使用没有必要。
购买这些酒花了多少钱艾东亚不知道,购买这些酒的钱有艾东亚在水泥厂上班挣得工资,还有艾东亚借的钱,借了多少钱不知道,也不记得向谁借的。
买这些酒主要是用来自己喝和自己用,等女儿结婚的时候办酒席用及妹妹的小孩吃喜面用,女儿还没谈对象,具体结婚的时候还没定,妹妹的小孩是2016年8月20日出生,什么时候吃喜面艾东亚不知道。
买这些白酒准备给艾东亚的女儿和妹妹用,艾东亚没有对她们说过。
艾东亚购买的白酒没有对外销售过,购买的白酒是真酒。
从“大个”处进的白酒是“大个”用面包车送来,货款是在淮北用现金直接付给“大个”。
从丁某处购买的宣酒是丁某开车送到淮北一个路边卸下,就送了一次,艾东亚用车拉到梁庄。
淮南姓王的、徐州徐某3都是开车送来的酒,酒钱是直接付的现金。
2015年年底的时候,张某用某国物流给艾东亚发的迎驾婚宴酒,酒钱是转账付的,用的哪个卡转的不记得了。
艾东亚向王某转过账,是徐某2让艾东亚转的,徐某2在外地收的淮北的奖卡,让艾东亚帮兑奖,艾东亚给王某打的所有钱都是帮徐某2兑奖卡的钱。
艾东亚没有从徐某2处购进过白酒。
艾东亚从某静商店买过东西,还借给徐某1钱,什么时间、为什么借钱、借了多少钱忘记了。
没有向徐某1及某静商店销售过白酒。
某静商店的账户向艾东亚农商行银行卡转款是徐某1还艾东亚的钱。
艾东亚找张某1兑过奖卡,什么时间、兑了多少钱的奖卡不记得了,艾东亚没有向张某1及阿某惠民批发部销售过白酒,张某1的银行卡向艾东亚农商行账户转款是艾东亚兑奖卡的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东亚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被行政处罚后,再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艾东亚购买的白酒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对艾东亚辩称自己购买的白酒都是真酒的辩解,本院认为,从艾东亚处扣押的白酒经相关酒业公司鉴定,起诉书指控的白酒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对被告人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关于涉案的“迎驾”系列白酒中有336瓶,价值36070元为品鉴酒,该价值应从起诉的总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品鉴酒作为酒业公司向社会大众宣传、推销自己产品的一种方式,该酒的生产与普通的白酒一样都包含有人工和成本,其与该品牌中同档次的白酒并无本质的区别,该白酒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市场上完全可以作为该品牌中同档次的白酒进行销售。
同时,该品鉴酒上明确标注了“迎驾”的注册商标,表明了含量和酒精浓度,扣押的该品鉴酒经鉴定系侵权产品,其对“迎驾”注册商标同样产生危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侵犯了他人注册的商标,其价值应计算在总金额中,因此对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关于涉案的“种子”系列白酒中有431瓶,价值58358.75元有明确的生产批号,其中部分被鉴定为侵权白酒的批号与真酒的批号一致。
上述被鉴定为侵权白酒的理由过于牵强,仅对商品外包装变动进行了描述,对瓶体本身标注的商标是否侵权未予明确,上述白酒不属于侵权商品,该价值应从起诉的总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扣押的“种子”系列白酒中,只有柔和种子酒(中国梦)与祥和种子酒生产批号均为20151222,其他白酒的批号均不相同。
上述生产批号相同的白酒所对应的白酒具体类型并不相同,也就是说生产批号与白酒的类型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被鉴定为侵权的白酒,除了外包装进行了变动外,在其他方面也与金种子酒业生产的产品存在不同,如酒瓶盖无防伪标签、无产品合格证等,上述白酒被鉴定为侵权产品不仅仅是从外包装进行比对,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比对,生产厂家是根据比对的结果综合进行判断得出的意见,因此对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关于艾东亚属犯罪未遂,且无犯罪前科,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东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侵权“迎驾”系列白酒、“宣酒”、“种子”系列白酒、“口子”系列白酒,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宫恒红审 判 员 蔡 矿人民陪审员 叶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