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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7民初95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95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解放大道(中)218号。

经营者:郝常栋。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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