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712号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0号楼D栋。
法定代表人:王文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洋,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宝猛,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宝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