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603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花,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锦发,1958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锦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