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13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明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经济开发区美宜佳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河西滨江新村**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0MA4LPYQ24F。
经营者:易军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贤湖,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琼,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开发区美宜佳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