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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酿国际酒业有限公司与高亚东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辖终384号
案件名称北京中酿国际酒业有限公司与高亚东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中酿国际酒业有限公司,高亚东,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酿国际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郝金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萍,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亚东,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审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高唤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女。

原审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XXX号院8号楼1至6层。

法定代表人:郝鸿峰,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水,男。

上诉人北京中酿国际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酿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3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酿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商标侵权之诉,被上诉人高亚东作为原告,特意在起诉后另行追加上诉人中酿公司为共同被告,且被上诉人高亚东认定本案中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皆来源于上诉人中酿公司,并要求上诉人中酿公司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为便于审理查明本案相关事实,在被上诉人高亚东起诉后又追加上诉人为共同被告,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中酿公司住所地即本案最密切联系地的具有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最为适宜。

综上,上诉人中酿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高亚东既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由于本案系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且原审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被上诉人高亚东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上诉人中酿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凌宗亮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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