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12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勇,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颍上县六十铺周永安超市。
负责人:周永安,该超市经营者。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六十铺周永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为4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