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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罗某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刑初1676号
案件名称林某、罗某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某,罗某1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67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1,女,199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因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4日以穗云检未检办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罗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罗某1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年底始,被告人林某、罗某1及同案人罗某2先后受他人雇佣,在本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后花园25号之一301房和尹边坑尾路六巷3号楼201房内,储存并销售假冒“FENDI”注册商标的钱包、手包、手袋。

2017年4月27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附近先后抓获罗某远及林某、罗某1,并在上述二房间内查获假冒“FENDI”注册商标的皮具1批。

经鉴定,其中的钱包、手包、手袋1082个共价值人民币7403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罗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并认为林某、罗某1具有犯罪未遂及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罗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刑罚,并处罚金。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罗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罗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林某、罗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综上,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年龄,决定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钱包、手包、手袋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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