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684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被告:朝阳区新天地超市花园街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花园街25号经营者:冯维杰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区新天地超市花园街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