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初93号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07130N。
法定代表人:金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串,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