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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503号
案件名称唐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翊,男,汉族,住重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实际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虹、黄志鹏,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翊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艾艾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27××××.8)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本案收货地为广东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故艾艾贴公司在广东省起诉唐翊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因此,唐翊主张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唐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唐翊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以本案收货地为广东省,就以此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实属错误。

1.外观设计专利案件是以“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为管辖原则”。

网络销售是近几年新兴的一种销售模式,这种模式改变了交易合同的签订方式、商品交付方式和货款支付方式,但并没有改变商品通过流通交易的本质。

网络交易主要在网上发布信息,网民看到后按照网上公示的要求进行购买产品,产品订购后,采用邮购或其他专人送货等方式实现商品流通。

这种方式实际是一种邀约和承诺的体现,即出售人在网上进行物品出售公示,是种邀约行为;

而网络的客户不计其数,且均不具有确定性,只有网购人员看到信息且愿意购买产品时,双方才形成网络买卖合同。

而这种合同的销售行为地,一般很难确认,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专利纠纷案件具有专属性管辖的原则,即以“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为管辖原则”。

2.本案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河南省。

首先,上诉人在淘宝网申请注册淘宝网店时,载明的注册登记地是在河南省。

其次,上诉人将销售产品的型号、产品规格、产品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方式及图片等信息上传到网络后台,网络后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给予信息公示,一系列上传行为的实施地也在河南省。

第三,上诉人的商品对外发布后,如产品的外观图片涉嫌侵权,那么此时侵权的行为实施地应为互联网网络空间。

众所周知,互联网交易平台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员所进行一种销售行为,而互联网的销售行为太过广泛,故该行为无法确定侵权行为地,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互联网侵权应由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

而本案,淘宝网的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均不在广东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3.网购收货地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非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结合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公证材料来分析,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且与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没有直接关联性。

首先,被上诉人指控上诉人“侵权”的真正时间是上诉人将所谓“侵权的产品”发布到淘宝网上的时间,此时的侵权行为地应为网络上传的行为地或网络端口所在地,而涉案产品上传地为河南省南阳市××,网络端口地也不在广东省。

其次,被上诉人通过网购邮寄方式向上诉人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但该地址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而且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而不能以起诉人指定的产品收取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若非如此,起诉人将能以中国大陆内任一具有专利管辖权的法院作为诉讼法院,致使管辖制度形同虚设。

第三,至于被上诉人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购买,其目的是为了诉讼而收集和保存证据,而非为了管辖。

而且从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公证书的内容看,不能证实上诉人在广东省实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

且该公证书的制作过程是否合法均无法证实。

但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明显可以看出,该公证很明显是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故该公证书不能证明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后,本案采用的是先付款后发货的形式。

涉案产品销售的始发地、购买物品的收款地均在河南省××,由此可以看出本案的侵权结果地是在河南省,广东省不过是该交易行为的一个中间环节。

(二)各地法院在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内容时均存在争议,因此,如何认定专利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结果地存在不同做法,进而导致确定管辖法院的混乱。

首先,侵权行为的结果地,应当是指该侵权结果的直接发生地,该侵权结果与侵权行为具有直接联系。

在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案件中,销售地只能是销售行为实施地,而不是销售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或者说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完全吸收了其结果发生地,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就是其结果发生地。

从“对于通过制造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制造地或出版地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而侵权结果地则应当按照销售地进行确认,而不能以接收侵权产品的所在地来确认”的论述中可见,构成销售行为的实施就是交付侵权产品的行为,销售行为的结果就是侵权产品的交付,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地基本上是重合的,区分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地并无实际意义。

其次,司法实践中,有的以侵权产品的对价货款支付地作为销售行为的实施地或者结果发生地,还有的以起诉时侵权产品的所在地为销售行为的结果地,都是不恰当的。

在销售行为结束后,在销售侵权行为与侵权产品所在地之间必然存在其他中间行为,如携带、运输行为。

此时无论侵权产品被带到什么地方,都不是销售行为的结果地,而是该中间行为的结果地。

再次,侵权产品可能被购买者带到任何地方,如果这些地方的法院都因此而取得诉讼管辖权,则原告几乎可以选择其认为恰当的任何法院起诉,现有的知识产权诉讼管辖规则将毫无意义。

正是认识到这一点,之后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一致改变了在先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将销售行为的结果地作为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做法。

在上述法律的运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被告所在地管辖,才能使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均衡。

上诉人的住所地虽为重庆市,但长期居住在河南省,而经常居住地亦是在河南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故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被上诉人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和区分性,该梅花形与其他很多商品及图形中存在相同、相似。

被上诉人为了垄断市场、排挤其他商家而申请外观专利权保护,其目的不能排除采用这种诉讼的手段来扰乱和混淆我国法律对专利管辖权的规定。

因此,上诉人请求法院维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抑制被上诉人恶意诉讼的行为。

被上诉人艾艾贴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艾艾贴公司以唐翊未经许可,不但生产涉嫌侵害其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还在淘宝网上开设淘宝店“艾艾贴艾品堂工厂店”进行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艾艾贴公司起诉时提交由广东省南山公证处出具的进行网上购物证据保全的(2016)深南证字第16425号公证书,以证明艾艾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通过唐翊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艾艾贴艾品堂工厂店”,以网购方式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并付款成功;

该公证书载明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包小姐收”。

艾艾贴公司起诉时还提交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6)深南证字第16436号公证书,以证明艾艾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述收货地址收取纸箱一件(物流公司:韵达快递)。

该公证处对上述网上订购、付款、收货、拆封、封存的整个过程以及对纸箱内的物品均办理了相关保全证据公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艾艾贴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其通过网购方式,在唐翊于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艾艾贴艾品堂工厂店”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并邮寄至广东省。

而从买卖行为的特点看,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一个完整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买受人收货地可认定为销售地之一。

因此,广东省可认定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且艾艾贴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东省可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之一。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唐翊主张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艾艾贴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故对于唐翊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唐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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