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299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黄圃镇王腾孕婴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黄文深。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与被告中山市黄圃镇王腾孕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黄圃镇王腾孕婴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黄圃镇王腾孕婴用品店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