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7020号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叶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叶贝,该公司经理。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王锦彬百货店,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西广成南路**绩西广成市×××××/div>经营者:王锦彬,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民组。
被告: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廉江经济开发区龙华二路**div>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深圳市三一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王锦彬百货店、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一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