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71号原告:林健明,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铿飞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号(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第四交易区202A号),经营者:徐铿飞,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碧玉,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健明为与被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铿飞机电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7月31日,原告林健明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8月3日,原告林健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林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健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健明负担。
原告林健明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