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57号原告:梁明坤,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秀珊,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合发五金电器批发部,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经营者:马解合,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本院审理原告梁明坤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合发五金电器批发部侵害专利号为ZL20073005××××.6、名称为“钉”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明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梁明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