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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7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胡明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5民初3947号
案件名称3947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胡明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胡明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947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明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明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21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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