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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泉州民牌卫浴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桂01民初457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泉州民牌卫浴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泉州民牌卫浴有限公司,南宁市闽明水暖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457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民牌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

法定代表人:尹艺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宁市闽明水暖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经营者:杨聪明。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与被告泉州民牌卫浴有限公司、被告南宁市闽明水暖五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负担(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已预交诉讼费13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

余款1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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