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589号原告:汝小飞,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漫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枫溪村2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娟。
原告汝小飞诉被告义乌市漫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立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汝小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