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锦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林荣洲,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晋江市梅岭慕乐诗皮具专卖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经营者:林玉明,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下称木林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下称福盛公司)及原审被告晋江市梅岭慕乐诗皮具专卖店(下称慕乐诗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木林森公司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4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木林森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490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
事实和理由:木林森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福盛公司、慕乐诗专卖店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福盛公司起诉的诉求、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福盛公司以公证取证之方式在福建省万达广场慕乐诗专卖店购买涉案侵权产品,即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在福建省,另外,慕乐诗专卖店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亦在福建省,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虽然木林森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福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一审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木林森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冠雄审 判 员 骆志鹏代理审判员 陈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海芸速 录 员 陈振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