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初193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黄金键,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黄金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
2017年8月17日,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