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民初554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M。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侨牧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仑苍镇黄甲路1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
法定代表人:王东阳。
被告:丰泽区一洋五交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基路二建基地*号店。
经营者:吴天漳,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南安市侨牧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丰泽区一洋五交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旺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