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初198号原告:富强,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杰,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琴,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超,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强与被告秦皇岛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首创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
富强诉称,其于2014年12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了授权,是申请号为201410846111.4,名称为”煤炭运输防冻粘系统”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首创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专业从事环境保护产品技术开发、制造与应用的企业,其产品应用于电厂、港口、煤矿、钢铁、化工等行业。
富强在近期发现,首创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和销售了侵犯涉案专利专利权的产品,上述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现首创公司未经富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了涉案专利产品,已经构成了专利侵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富强现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201410846111.4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9万元人民币;
3、被告承担律师费和公证费等合理开支4万元人民币(暂计);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首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是:由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首创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秦皇岛市;
首创公司作为被告其被控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地应该在其生产地即河北省秦皇岛市,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富强主张首创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控侵犯涉案发明专利的产品的行为,故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首创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
但根据富强提供的(2017)锡证内民字第203号公证书,仅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现位于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储运公司。
富强主张锡林郭勒盟系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地,因而是侵权行为地。
但是,一方面,富强主张首创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制造、销售行为;
另一方面,富强并未以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为本案被告。
因此,鉴于首创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且无证据表明首创公司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实施了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地。
此外,因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无专利案件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秦皇岛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