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奥帝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579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奥帝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奥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579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奥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二期功能分区金铜东路1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慧真。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奥帝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180556.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