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初80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亮,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南县金铺镇姚玉生家电门市部,住所地驻马店市汝南县金铺镇金铺集东段路北。
经营者:姚玉生。
被告:武汉小天鹅洗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111号16楼。
法定代表人:翟花彩。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南县金铺镇姚玉生家电门市部、武汉小天鹅洗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案件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