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应钢峰与广东汉斯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523号
案件名称应钢峰与广东汉斯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应钢峰,广东汉斯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23号原告:应钢峰,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汉斯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公路盐步路段广东广佛百货五金城五号馆1-2号。

法定代表人:赵训。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应钢峰与被告广东汉斯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应钢峰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钢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钢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钢峰负担。

原告应钢峰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