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4849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周环,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南湖街道桂苑管道商店。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溪西路77-79号。
经营者:宋利生,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夏海军,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南湖街道桂苑管道商店(经营者:宋利生)、夏海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