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0018号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号之一至之五首层至四层局部广州越丽皮具城商场第二层自编2034B号商铺,注册号:440111000642865。
法定代表人:周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芬,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智勇,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龙南县,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智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智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智勇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智勇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