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92号原告:李俊,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亚菲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法定代表人:张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俊诉被告中山市亚菲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李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