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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桥头隍城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82民初817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桥头隍城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桥头隍城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17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欢欢,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桥头隍城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五姓村吴山南路980号。

经营者:李冈平,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桥头隍城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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