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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爱图比自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卡士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879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爱图比自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卡士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爱图比自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卡士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879号原告:东莞市爱图比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法定代表人:周东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卡士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镇彬。

原告东莞市爱图比自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卡士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04××××.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爱图比自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爱图比自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爱图比自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东莞市爱图比自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邓   婧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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