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193号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
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祝圣武、刘静(实习),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6楼E606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829066X9。
法定代表人:王健儿。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