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94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号***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经济开发区新派咏和豆浆店。
经营场所:滨州市黄河二路与渤海二十一路交汇处滨州汽车总站新派咏和豆浆。
经营者:孙宏磊,该店业主。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经济开发区新派咏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