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6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雪,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东堡盛达电热毯厂,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袁振林,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堡盛达电热毯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