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94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县新城镇飞越金鹏电讯商行,经营场所云浮市新兴县。
经营者:梁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彩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兴县新城镇飞越金鹏电讯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0、专利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
后原告又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