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832号原告: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3709房。
法定代表人:韩少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玲,北京市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达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9栋3109房。
法定代表人:张中杰。
原告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达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长沙达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6日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终止。
庭审中,原告陈述无法查明被告的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