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七七七株式会社与郑州市二七区叶龙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224号
案件名称七七七株式会社与郑州市二七区叶龙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七七株式会社,郑州市二七区叶龙日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224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英,女,系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叶龙日用品商行,经营地址:郑州市二七区苑陵街16号二层2811、2816、2817号,经营者:郭利梅,女,汉族。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叶龙日用品商行(经营者:郭利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