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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牛达能乳制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民辖终663号
案件名称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牛达能乳制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蒙牛达能乳制品有限公司,有格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蒙牛达能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蒙牛一厂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霜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E2-523。

法定代表人:章玺。

上诉人内蒙古蒙牛达能乳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格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4民初3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蒙牛公司的案涉侵权行为是以微信和微博进行的,属于网络侵权,可由被侵权人有格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有格公司的住所地在无锡市××吴区,故本案应由该院管辖。

蒙牛公司相应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该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驳回蒙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蒙牛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且本案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蒙牛公司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辖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

本案中,有格公司主张蒙牛公司相关网络侵权并赔偿损失等,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有格公司住所地,有格公司住所地所涉知识产权案件属原审法院管辖区域,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蒙牛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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